身故保险金 | 满期保险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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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(不含)前身故的,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: (1)合同的已交保险费; (2)合同的现金价值。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(含)后身故的,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。 |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,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。 |
对应系数: 当到达年龄为18-40 周岁时,对应系数为160%; 当到达年龄为41-60周岁时,对应系数为140%; 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,对应系数为120%。 | |
到达年龄 = 投保年龄 +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-1 |
保障范围 | 给付金额 | 案例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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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保障 | 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| 若艾女士在33岁时不幸遭遇车祸身故,其儿子艾小辛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60000元,以弥补艾女士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,合同效力终止。 |
满期保险金 |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(113500元) | 若艾女士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,其本人将获得113500元的满期保险金,合同效力终止。 |